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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幼儿教师资助项目的通知

来源:2exam.com 2012-9-27 20:03:45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幼儿教师资助项目的通知
 

渝教人〔2012〕64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项目相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56号)要求,按照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开展2012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的通知》(教基金会〔2012〕16号)和《关于印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幼儿教师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金会〔2012〕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12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幼儿教师资助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名额及标准
(一)根据教基金会〔2012〕15号文件规定,综合考虑各区县(自治县)经济发展水平、平均收入水平和幼儿教师数量等因素将资助名额下达各区县。名额分配情况详见附件。
(二)资助计划采取逐年申请方式,资助标准为每人1万元。
二、资助对象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幼儿教师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为我市各区县审批设立的各类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教师(包括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退休教师)和具有幼儿教师资格的职工。
(二)重点资助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幼儿教师。
(三)申请资助教师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生活简朴,诚实守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申请程序
(一)宣传发动。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教师的申请工作。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要通过会议、出台文件、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政策,精心组织实施;
(二)个人申请。凡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均可向所在学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本人填写“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幼儿教师资助项目申请表”,提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校初审。学校收到申请人员申请材料后,组织对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后,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评审;
(四)区县评审。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员申请材料后,应立即组织对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评审组应由工会、人事、纪检监察、离退休干部等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应严格把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标准,认真调查,客观评价,确定审查结果。若无符合资助条件对象,计划指标可空缺;
(五)公示。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必须在所在区县和教师所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如有异议,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六)汇总上报。公示期满无异议,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填写“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幼儿教师资助项目名单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幼儿教师资助项目信息表”,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教委;
(七)市级复核。市教委对各区县(自治县)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五、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资助资金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受资助教师手上,并组织教师签收。受助教师本人签字的签收单要登记造册,保存3年以上备查;
(二)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幼儿教师资助项目专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组建工作班子,开展调研,认真研究,周密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领会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评审标准和报送要求,及时组织宣传动员、分配资助名额、组织申请、认真评审,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幼儿教师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弄虚作假、资助教师名不副实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资助计划落实到真正急需资助的人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幼儿教师资助项目申请表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幼儿教师资助项目教师名单表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幼儿教师资助项目县级部门信息表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幼儿教师资助项目教师名单汇总表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幼儿教师资助项目县级部门信息汇总表
6.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幼儿教师资助名额分配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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